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9-10-31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鄂环发〔2019〕24号】 政策解读
2019年10月2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为便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具体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是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提升环境执法威慑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部门形成联动,发挥联合惩戒强大合力,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环境行政执法权威和效能,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近年来出台了很多新规定新举措。2018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措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委、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省信用办等相关部门分别印发通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全面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对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新要求。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在信用修复和承诺制度等方面亟需补充新制度新规定。《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从2017年4月1日施行至今,作为试行类规范性文件,仅有两年有效期,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应该进行修订,避免管理空白。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要求,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从监察总队划转法规处,并于2019年5月初完成工作交接。法规处按照新规定新要求,组织对《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2019年5月27日,法规处书面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修改意见。6月14日,法规处召开会议,邀请相关处室、单位熟悉信用评价工作的同志对《办法》进行了集中讨论和修改。7月9日,印发征求修改意见通知,征求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意见。zui终形成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送审稿)并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2条,分为总则、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环境信用评价实施、信用修复、激励与惩戒、附则等六个部分。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从原来的重点监管企业扩大到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检)测服务、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危险废物鉴别、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等环境服务机构。实现了监管对象全覆盖,提高了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避免非重点监管对象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脱离监管。
二是立法目的由注重惩罚变为鼓励整改。增加了信用修复章节,鼓励企业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消除了旧办法中企业整改了信用记录却一直存在不利于激发企业整改积极性的争议,增加了企业主动整改的主动性。对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设定暂时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对评价实施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细化规定了评分定级时限、企业修复信用方式、清除信用不良记录程序等内容,在信用系统操作和服务企业方面提供了更多便捷。例如优化调整了生态环境部门告知方式,相关信息录入信用系统的时限,整改资料由纸质版改为电子版等,增加了更多人性化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调整计分规则。参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将评价基准分由12分调整为80分,并增加了减分项和加分项,使评分标准更加科学完整,评价内容进一步充实。在评分制之外还设置了直接定级方式,加重了对整改不积极企业的惩罚效果。
五是调整了奖惩措施。《办法》规定,签订《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的环境诚信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奖优先等鼓励性政策措施。对信用警示企业设置了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先条款,对严重失信企业将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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